,深圳市代理记账许可证变更的相关规定如下:
根据《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深财规〔2020〕7号)第十三条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审批机关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7日内通过深圳市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在30日内将有关变更情况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八条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审批机关领取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因此,如需变更深圳市代理记账许可证,应在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在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7日内通过深圳市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同时,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向审批机关领取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深圳市代理记账许可证变更需遵循相关规定,如有疑问,可咨询当地财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