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上门代理记账制度设计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以下是关于深圳上门代理记账制度设计的详细介绍: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和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于《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市、区财政部门(以下简称“核准机构”)批准,并由财政部统一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名以上具有会计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 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 具有完善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以下材料:
代理记账许可证申请表; - 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 所有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负责代理记账的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证明文件; - 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书面承诺在该机构全职任职; - 办公地址和办公财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机构名称相关材料。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10日,并告知申请人延期理由。
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将代理记账许可证置于办公室显著位置。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代理记账机构迁出原辖区并变更办事机构的,原辖区财政部门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将档案移交现辖区财政部门。
深圳上门代理记账制度设计旨在加强对深圳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规定,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同时,代理记账机构需要遵循一定的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确保为客户提供专业、规范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