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罗湖区商标注册原则
商标注册的原则是指导商标注册过程中的法律准则。以下是深圳罗湖区商标注册应遵循的主要原则:
1. 申请在先原则 - 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2. 自愿注册原则
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在自愿注册原则下,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3. 保护商标专用权原则 - 保护商标专用权原则是商标注册的核心原则之一,旨在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
4. 审查核准授予商标专用权原则 - 此原则涉及到商标注册的实质性审查阶段,即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商标进行检查、检索、对比是否与其他已注册的商标近似的过程。
5. 合法性原则 - 商标的注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商标法中一般禁止性规定,并且不能包含具有不良影响、有伤风化、有违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
6. 非功能性原则 - 商标的显著性要求其不能具有功能性,否则不能获得注册。这一原则旨在平衡有效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和选择识别商品来源方式的自由。
7. 显著性原则 - 商标的显著性是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可供相关公众识别商品来源的法律属性。
深圳罗湖区商标注册应遵循以上原则,并确保商标的命名和设计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