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罗湖区商标注册的原则
深圳罗湖区商标注册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注册原则 - 自愿注册原则: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在自愿注册原则下,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可以在生产服务中使用,但其使用人不享有专用权,无权禁止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驰名商标除外。
强制注册原则:在极少数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实行强制注册原则,作为对自愿注册原则的补充。目前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只有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使用未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禁止生产和销售。
2. 申请在先原则 - 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3. 诚实信用原则 -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的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对待他人事务就像对待自己的事务一样,以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
4. 集中注册、分级管理的原则 - 根据市场经济和商标自身的特点,商标注册应打破部门分割、地区分割的状态,由商标局统一集中负责商标的审查、核准注册工作。
5. 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并行的原则 - 对商标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选择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原则是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制定的,旨在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商标市场的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