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注册百科 > 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第十一条,商标注册第16类

作者:好顺佳 发表时间:2024-07-08 10:19:27 浏览次数:4149

商标注册第十一条的含义和规定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缺乏显著特征的。

商标显著性的要求

对于不具有显著性的标记,如果经过使用取得了显著性,并且便于识别,那么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的条件

注册商标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

具有区别于其他商品或服务的显著特征。

商标注册第十一条

便于明显的识别性。

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与商标相关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几种情况,包括通用名称、直接表示商品特点以及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同时,强调了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并且不得与他人已有的合法商标权利冲突。这些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避免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并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您可能需要以下服务:


推荐文章

Copyright © 2010-2024 好顺佳财务版权所有 粤ICP备2021123348号 好顺佳集团为您提供工商财税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