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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处罚,商标注册处罚规定

作者:好顺佳 发表时间:2024-07-12 09:31:04 浏览次数:3226

商标注册处罚

商标注册处罚主要涉及到商标侵权和假冒注册商标两种情况。以下是详细解读:

商标侵权处罚

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对于商标侵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以下几种处罚措施:

责令停止侵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销毁工具: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赔偿数额调解:对于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假冒注册商标处罚

假冒注册商标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的处罚如下:

商标注册处罚

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案例

东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东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是一个典型案例,展示了宝安法院在市场秩序维护、主体权益保障、积极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方面的积极成果。被告人东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106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但由于东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宝安法院最终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东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三万元。

保定万泰正和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保定万泰正和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处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万涛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被处罚,罚款金额为3万元。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商标注册处罚主要包括责令停止侵权、罚款、没收、销毁工具以及赔偿数额调解等措施。而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则可能会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这些处罚旨在保护商标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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