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商标注册的限制条件
尽管企业为了增加商标的国际化程度,可能会选择注册英文商标,但也存在一些情况下,英文商标不能在中国注册。
1. 国家名称和外国地名
含有国家名称的字母与国家名称的英文字母构成相同或近似的,不能被注册为商标。比较著名的外国地名也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例如,"CN"、"CHN"等,"CHINA"、"CHINAR"等,不可作为商标使用。同样的,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英文如"FRANCE(法国)"、"CANADALIGHT(加拿大之光)"等也不可作为使用。
2. 国际机构和组织
国家名称和国旗、红十字等名称都不能作为商标使用。这些标志不仅不能注册,连使用也不能使用。如果申请人的字母商标与商标法禁止注册的标志相同或近似了,一定会被驳回的。
3. 商业组织和企业名称
如果英文商标所含国名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相互独立,国名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属国作用的,则可以注册。军旗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则会被商标局判定为与外国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不予通过。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人已经获得该国政府同意的,并提交经该国政府同意的书面证明文件后则可将该英文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4. 民族歧视性和不良影响
英文商标中若英文的含义带有对特定民族进行丑化、贬低或者其他不平等看待该民族的内容的,则属于带有民族歧视性的英文,不予注册。另外,如果商标中的英文含义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也会被商标局驳回。
5. 公众知晓的地名
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包括地名的全称、简称、外文名称和通用的中文译名,均不可作为商标注册。
并非所有英文商标都不能在中国注册,但在注册过程中需要注意上述提到的限制条件。如果企业在准备注册英文商标时能够充分考虑到这些限制,并避免触犯相关法规,那么就可以顺利地完成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