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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权侵权案例,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作者:好顺佳 发表时间:2024-07-14 09:31:09 浏览次数:3115

商标注册权侵权案例分析

商标注册权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案例一:假冒“茅台”被查处

2018年1月18日,格尔木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依法查处了格尔木市管道输油处生活南区“油龙超市”销售涉嫌侵权53度五星贵州“茅台”牌白酒案,共计查获“茅台”牌白酒168瓶,案值13.2万元。经查,油龙超市当事人王某于2007年12月12日从赵某(已逃逸)手中以每瓶550元的价格一次性购进了53度五星贵州“茅台”牌白酒240瓶,其中,72瓶白酒因包装损坏已自用,剩余168瓶白酒存放在油龙超市库房内准备销售时,被依法查获。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所查扣涉嫌侵权白酒鉴定,认定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案例二:冰纯“嘉士伯”名不副实

2008年10月8日,西宁市工商局城中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查处了西宁市城中区华德大厦五楼的西宁市城中区红哲量贩视听歌城涉嫌销售冰纯“嘉士伯”啤酒案。2008年9月当事人韩某从一自称是“嘉士伯”牌啤酒广东有限公司的销售人员手中购进29件(696瓶)冰纯“嘉士伯”牌啤酒,每瓶进价5.8元,当事人韩某在其歌城内以每瓶12元加价销售,至案发时在其歌城查获到涉嫌侵权冰纯“嘉士伯”牌啤酒696瓶,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嘉士伯啤酒广东有限公司鉴定认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案例三:“名优”烟酒竟是水货

2008年11月5日,西宁市工商局城北分局执法人员根据有关案件线索,对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巷17号翟某租赁的天路烟酒商行依法开展检查,14瓶、“国窖1573”“茅台”“五粮液”等名优白酒17瓶,查获假冒“芙蓉王”“中华”等名优香烟条130条,涉案案值52348元。

以上案例都涉及到商标侵权的问题,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秩序。因此,企业和个人在商标注册和使用过程中,应当加强法律意识,避免触犯商标侵权的相关规定。同时,如果发现自己或自己的产品涉嫌商标侵权,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积极与商标权利人沟通协商,以便达成和解并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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