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禁止行为
在中国,商标注册禁止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不得使用的标志类型
与国家标志相同或近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也不得以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或近似。同样,商标也不能与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近似,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与国际组织标志相同或近似
商标不得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近似,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检验印记相同或近似 商标不得与表明实施控制、检验印记相同或近似,但经授权的除外。
与“红十字”、“红新月”标志相同或近似
商标不得与“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近似。
具有种族歧视性的 商标不得带有民族歧视性。
夸大宣传且带有欺骗性的 商标不得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这可能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商标不得含有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内容。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通常情况下,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将继续有效。
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商标不得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这样的标志缺乏显著性,
直接表示商品特性
商标不得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这样的标志也没有足够的显著性。
其他禁止情况
复制、模仿或翻译他人驰名商标 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对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并且容易造成混淆,则不予注册,禁止使用。
三维标志的使用限制 注册商标申请使用三维标志的,不得仅凭商品本身的形状、为取得技术效果所需商品的形状或者使其具有实质价值的商品进行注册。
商标注册禁止行为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标志类型、显著特征的要求以及其他特定情况。了解这些禁止行为对于保护商标的独特性和维护市场秩序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