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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法案案例,商标法案例及解析

作者:好顺佳 发表时间:2024-07-17 09:31:20 浏览次数:3410

商标注册法案案例分析

商标注册法案的案例通常涉及商标的注册、使用、侵权等问题。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例

案件概述被告人李某某在未获得阿迪达斯、耐克、棒球联盟等被侵权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购进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服饰商品,并通过线上线下销售,销售金额总计达人民币4343962元。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其经营的服装店及其家内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阿迪达斯、耐克、棒球联盟品牌服饰鞋帽共计5618件,货值金额人民币939848元。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阿迪达斯服饰鞋帽、棒球联盟服饰鞋帽、耐克服饰鞋帽,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销毁。

典型意义本案中,李某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商标所有权人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秩序。依法审理此案,保障了商标所有权人的权益,维护了市场秩序,并严厉打击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促进了市场良性竞争,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净化了营商环境。

商标恶意抢注与囤积案例

案件概述本案中的争议商标是由马继辉申请注册的“佳丽芙Jialifu”商标。S.C.庄臣父子公司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马继辉作为商标代理机构的唯一自然人股东,恶意囤积商标并进行转让牟利。经过审理,法院认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该规定旨在防止商标代理机构利用自身优势恶意抢注商标或者囤积商标牟取利益的行为。

裁判结果

法院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因此无效。本案涉及商标代理机构假借他人名义恶意规避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进行抢注和囤积商标的问题。

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案例

案件概述华润怡宝饮料(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是国内最早专业化生产包装饮用水的企业之一,隶属于世界500强企业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主营“怡宝C'estbon”品牌包装饮用水。上海洁士宝日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士宝公司”)在多个商业活动中使用了“怡宝”“C'estbon”“C'estbon怡宝”等标识,涉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华润公司将洁士宝公司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万元。

商标注册法案案例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137240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法院认为洁士宝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鉴于难以确定原告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的侵权获利,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和规模、被告的主观恶意、同类产品的利润率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以上案例展示了商标注册法案在实际应用中的各种情况和法律后果。如果您有任何关于商标注册或知识产权的问题,请咨询专业的律师或机构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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