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公告二异议无效
商标注册公告二异议无效是指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如果在公告期内没有收到任何异议,商标将会被注册。商标将会被视为无效。这种情况通常是因为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没有相关方提出异议,导致商标被错误地注册。随后,其他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认为该商标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从而导致该商标注册无效。
商标异议与无效的区别
商标异议和无效宣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商标异议是指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而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则是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这意味着,商标异议是在商标尚未注册时提出的反对意见,而宣告无效则是对已经注册但不符合规定的商标的处理方式。
商标异议的程序
商标异议的程序包括:申请主体适格;有具体的异议理由和事实;在异议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其他条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于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如果公告期满无异议,商标将予以核准注册,并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商标无效宣告的程序
商标无效宣告程序是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审查的。商评委是商标局的监督检查机关,其审理案件考虑的方向是:权利人品牌的荣誉,市场知名度,社会影响力,两商标共存是否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而不仅仅是考虑商标的近似。如果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9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商标注册公告二异议无效的情况反映了商标注册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即异议和无效宣告的不同处理方式。了解这些区别和程序对于保护商标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您有任何关于商标注册或管理的问题,请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