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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企业微信号,企业微信标注怎么弄

作者:好顺佳 发表时间:2024-07-20 09:01:21 浏览次数:3435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微信公众号已经成为企业宣传和业务开展的重要平台。随着微信公众号的普及,其昵称的独特性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如同商标和域名一样,逐渐成为重要的商业资源。围绕微信公众号昵称的法律问题也随之而来,特别是关于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根据江苏法院网的报道,2022年9月27日,原告成立了XX小红娘公司,主要从事相亲平台及婚姻介绍业务。同年10月19日,该公司注册了名为“XX小红娘相亲”的微信公众号,并在一周后在抖音平台发布采访视频,视频中使用了“XX小红娘”的名牌。一个月后,该公司又发布了名称为XX小红娘的APP。2023年10月,原告的抖音号已发布街拍采访视频282个,获得点赞6.4万,关注人数9人,拥有4277个粉丝。

与此同时,被告X立公司于2013年7月2日成立,并于2022年10月15日注册了昵称为“XX小红娘”的微信公众号,但该公众号下并未发布相关内容。原告认为,被告在明知原告企业名称及简称的情况下,擅自将“XX小红娘”注册为微信公众号昵称,并经营同等业务,使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系利用他人的知名度和商誉,截取互联网流量,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

睢宁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公司成立日期为2022年9月27日,被告系在原告办理企业名称登记后仅十余天注册“XX小红娘”微信公众号。尽管原告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其在抖音平台、睢宁本地网站及商场所做的宣传,但其中大部分证据是在被告注册案涉微信公众号之后形成的,因此不能证明原告的企业简称“XX小红娘”在被告注册微信公众号时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原告的企业名称“XX小红娘”未注册商标,因此无法直接推定被告在注册该微信公众号时明知或应知原告涉案字号存在。而且,在原告使用“XX小红娘”作为企业名称之前,其他地域已有企业名称为“地域名+小红娘”的企业从事婚姻介绍业务。因此,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在注册微信公众号时有攀附原告上述商业标识商誉的主观意图,故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请。

这一案例表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需要以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主观上具有攀附他人企业名称的声誉、误导公众的意图为前提。尽管XX小红娘公司的成立日期早于“XX小红娘”微信公众号的注册日期,但其声誉和影响力的构建是在被告微信公众号注册之后,因此被告的行为不具有攀附的故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相关法律咨询网站的信息,微信公众号名称是可以注册为商标的。只要符合商标法的要求,且名称不侵犯他人的权益,企业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将公众号名称注册为商标。为了避免侵犯他人的商标、企业名号等权益,如果发现有同名的企业或商标,需要仔细查看其注册类别是否与公众号运行的方向相同或相似,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企业在注册和运营微信公众号时,应当充分重视公众号名称的独特性和商标注册的重要性。一方面,要确保自己的商业标识不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要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商业标识,防止他人恶意攀附。只有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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