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奖励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商标品牌战略,加快自主品牌培育,鼓励企业实施商标“安家”工程,加强国际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和保护,充分发挥商标品牌战略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条 商标注册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在市商标战略政府专项奖励资金中安排,用于奖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注册行为。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标准
第三条 国内商标注册奖励
对于注册登记在本市的个体工商户、法人或其他组织,每年最多奖励10件商标。
高新技术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当年商标注册30件以上的,奖励3万元(与前一项不累加)。
第四条 商标“安家”奖励1. 对于将商标“安家”到本市,并承诺五年内不迁出的,以该商标上年度在本市的总产值为依据进行一次性奖励。总产值1亿元以上(含)5亿元以下的,奖励1万元;总产值5亿元以上(含)的,奖励2万元。
外资企业将核心商标“安家”到本市,一次性奖励5万元(与前一项不累加)。
第五条 国际商标注册奖励1. 对于通过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体系注册的商标,每件奖励1万元,每年最多奖励10件。
对于在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商标,每件奖励2000元;对于在单一国家注册的商标,每件奖励3000元;对于在多个国家注册的商标,如欧盟注册商标、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注册商标等,每件奖励1万元。
第六条 地理标志商标奖励1. 对于获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每件奖励5万元。
第三章
第七条 商标注册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在市商标战略政府专项奖励资金中安排,由市商标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商标战略办”)负责资金发放。
第八条 奖励资金每年5月和11月各发放一次。市商标战略办汇总申请情况后,向市财政局提出拨付资金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拨付到专用账户。
第四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九条 申请国内商标注册奖励的,凭《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提出申请;申请商标“安家”工程和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奖励的,凭《商标注册证》提出申请;申请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奖励的,凭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商标受理部门下发的通知书提出申请。
第十条 太仓市市场监管局为该专项奖励资金申请的初审单位,负责受理商标注册申请人递交的《太仓市商标注册奖励审批表》。初审通过后,将汇总表及相关附件交市商标战略办进行复核。复核后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商标战略办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实施资金发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市商标战略办应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规范、有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商标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太仓市商标注册奖励审批表
(表格内容略)
附注:1. 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副本》、注册费用发票、商标使用证明等。
同一申请人当年累计可获奖励不得高于规定上限。
本办法旨在激励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注册商标,提升品牌价值,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希望广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积极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