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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烟草专卖局商标注册

作者:好顺佳 发表时间:2024-06-13 09:53:13 浏览次数:4412

深圳烟草专卖局是烟草制品的生产和销售监管机构之一。在中国,烟草制品属于专卖商品,其生产和销售受到严格的法律法规管制。关于烟草制品商标注册,我们参考了多个相关法规和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第二十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批准,不得生产和销售。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销售无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或者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以罚款。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并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第二十四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注册时,申请人应持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生产批准文件依法申请注册。

另外,根据《关于加强卷烟出口管理的若干规定》(1996年10月8日),第六条规定出口卷烟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境外商标注册,并向进出口公司报告。第七条规定出口卷烟商标不得模仿外国注册卷烟商标。第八条规定生产国外品牌加工的出口卷烟,必须有国外卷烟商标注册文件和经公证的所有者授权委托书原件。

《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卷烟市场管理的通知》(1986年6月13日)中明确规定,卷烟经销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卷烟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按要求标明。卷烟销售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明码标价。不准擅自提价销售或降价竞争,不准搞硬搭配。

在中国,烟草制品商标注册受到严格管制。深圳烟草专卖局作为烟草制品生产和销售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在进行烟草制品商标注册时,需遵循上述法规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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