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关于武汉注销未运营公司的相关信息:
根据《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对于未开展经营活动且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简易注销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发布公告:企业需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上填写简易注销公告,并且公告期满45天后,须在30天内向到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申请。
公告期:简易注销公告的公告期为45天,在此期间如有利害关系人对注销登记有异议,可以向企业提出,也可以通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
提交申请:公告期满后,企业应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将依法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
申请材料: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等。
不适用情形: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存在股权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企业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特殊情形:如果企业已被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无需进行简易注销公告。
需要注意的是,简易注销程序仅适用于符合条件的企业,且一旦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发布公告,企业将被限制办理所有登记业务,但企业报送年度报告不受限制。此外,一旦撤销公告,企业将无法再次发布公告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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