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以看到有关深圳分公司注销声明作废的相关信息。在此,我们为您提供以下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分公司注销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具体而言,深圳分公司注销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隶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3. 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和所有副本(原件);4. 隶属单位关于撤销分支机构所做的决定;或法院破产的裁定或依法予以解散的文件;或者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文件;或者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原件1份)。
在提交上述资料后,还需按照以下流程办理分公司注销手续:
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到工商登记窗口按规定进行注销登记的相关事项详细咨询,领取《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并按规定填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2. 准备好办理注销登记的材料。因为分公司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所以注销登记材料需要由所属公司作出决定并签署准备出具相关材料。材料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3. 材料准备完成后,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在提交材料齐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注销登记2个工作日内完成;4. 注销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5. 分公司注销登记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后,分公司应持《分公司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到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分公司撤销备案。
关于您提到的“声明作废”问题,我们注意到在您提供的搜索结果中,有一份关于临邑县艳芬蘑菇专业合作社和临邑县向海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注销声明。虽然该声明中提到了“申请登报注销,声明作废”,但请注意这仅是合作社的特殊情况。对于深圳分公司的注销,我们并未在相关规定中找到类似表述。因此,在办理深圳分公司注销手续时,请您按照上述资料和流程进行操作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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