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深圳市会计条例》和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深圳市制定了《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强深圳市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办法》共三十条,包括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等方面的内容。
根据《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于本办法。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需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为依法设立的企业;2.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3.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营业执照复印件;2. 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3. 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4.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2. 受理申请后应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3.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4. 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5. 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对于规范深圳代理记账行业、保障企业和个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