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江苏注册商标?
申请途径:可以自己亲自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北京)办理,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申请费用:需向商标局缴1000元官费,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还需向代理机构交600--800元左右的代理费。 申请所需资料: 1、需商标图样; 2、注册商标所要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3、身份证明文件:A.公司申请的:需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B.个人申请的: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程序: 1、先对商标进行查询,如果在先没有相同或近似的,就可以制作申请文件,递交申请了; 2、申请递交后1个月左右,十个工作日商标局会给你下发一个申请受理通知书(这个期间叫形式审查阶段)。 3、形式审查完毕后,就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这个阶段大概需1年左右。 4、如果实质审查合格,就进入公告程序(这个期间是3个月,也叫异议期间); 5、公告期满,无人提异议的。就可以拿注册证了。 以上顺利注册下来的时间一般在12—18个月左右。北京中圣晖免费查询
江苏商标注册注意事项有哪些?
江苏商标注册注意事项有哪些?申请注册一个商标是一个困难的过程,需要比较长的一个注册时间,当然其中也会有一定费用的产生。为了让大家在注册的过程中对于具体的一个注册流程以及费用了解,知识产权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
一、江苏商标注册费用及流程
江苏商标注册费用的规定费用为300元,这是国家商标局统一注册费用,是上报到国家商标局的费用。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另需交一定代理费用,申请10个商品/服务项目以上,官费增收30元/个。一般代理费用视代理机构的服务水平而定。
二、注册商标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首先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是符合相关的商标法,在享受商标法保护的同时也得遵循一定的义务。商标注册成功之后,商标注册人就能享有商标使用的义务。注册商标自核准之日起没有正当的理由连续三年的时间没有使用,该商标就会被依法撤销。
(二)商标注册人是不能随意的更改商标转让的任何标识,商标的图案、文字或者组合都是不能修改的,再者商标注册人也是不能私自更改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的名义、或者地址等其他的注意事项。
(三)商标拥有者是有权利把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的,但是必须经过正当的许可合同才能许可给他人使用。得到许可使用的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的有限期内向商标局进行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并由商标局进行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过备案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被许可人应当确保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以上便是关于江苏商标注册注意事项有哪些的相关内容,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者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知识产权专业顾问。
江苏商标注册商标注册流程及费用
简体和繁体一字之差;全筑;与;全_;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海全筑公司是注册商标“全_”的权利人,该商标于2011年11月被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16年,上海全筑公司发现,在江苏全筑公司开设的公司官网中,多处使用“全筑·建设QUANZHUCONSTRUCTION”中英文文字加图形、“全筑作品”“全筑·建设”“全筑案例展示”等标识、字样宣传其室内外装潢等业务。上海全筑公司认为,江苏全筑公司未经上海全筑公司同意,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以及与涉案商标相同的字样宣传其室内外装潢等业务,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江苏全筑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上海全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
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江苏全筑公司侵犯上海全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江苏全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认为,被上诉人上海全筑公司系“全_”注册商标专有权人,该商标经过其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被上诉人之间建立了特定的联系,未经上海全筑公司许可,任何人均不得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根据在案证据显示,上诉人从事的业务范围与被上诉人涉案注册商标核定服务范围属于相同服务。上诉人江苏全筑公司使用的“全筑·建设QUANZHUCONSTRUCTION”中英文文字加图形的侵权标识底色整体为黄色,由图形、象形文字“全筑”、汉字“全筑·建设”和英文“QUANZHUCONSTRUCTION”组合而成,图形和文字均为比底色略淡的黄色,其中图形所占面积较大,但通过该图形无法直接与上诉人产生关联,位于图形最下部的系上下排列的汉字“全筑·建设”和英文“QUANZHUCONSTRUCTION”,汉字“全筑·建设”中的“建设”体现的是行业分类,英文“QUANZHUCONSTRUCTION”从视觉效果上看并不完整且比较模糊,以相关公众的诵读、识别和记忆习惯,会将视觉注意力集中在汉字“全筑”上,将“全筑”作为识别该标识的主要部分,而被上诉人的涉案注册商标为“全_”二字,二者在读音、含义上均相同,仅存在“筑”字简繁体的差别,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特定联系,故上诉人的该被控侵权标识与被上诉人的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据此,上海知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认为企业取字号应尽合理避让义务
上海知产法院法官吴盈_说,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江苏全筑公司对其公司字号和衍生标识的使用是否侵犯了上海全筑公司的“全_”注册商标专用权。法律并不排斥依法成立的企业合法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但企业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企业名称应当规范,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适当简化其企业名称,涉及、使用相关标识,需要注意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
本案中,江苏全筑公司成立前涉案“全_”已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2011年又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在该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江苏全筑公司的字号与涉案商标构成相同、双方服务项目存在重合的情况下,江苏全筑公司更要尽合理避让义务,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以便公众能够对两者提供的服务进行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