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标注册原则
深圳商标注册的原则主要包括注册原则、申请在先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自愿注册原则和集中注册、分级管理的原则。以下是详细的解释:
注册原则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专用权通过注册取得。不管该商标是否使用,只要符合商标法的规定,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之后,申请人即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申请在先原则申请在先原则是由注册原则派生出来的重要程序性原则之一。它指的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并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的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对待他人事务就像对待自己的事务一样,以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
自愿注册原则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在自愿注册原则下,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可以在生产服务中使用,但其使用人不享有专用权,无权禁止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集中注册、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市场经济和商标自身的特点,商标注册应打破部门分割、地区分割的状态,由商标局统一集中负责商标的审查、核准注册工作。为此,《商标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这就决定了全国的商标注册工作统一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办理,其他任何机构都无权办理商标注册。
深圳商标注册的原则包括注册原则、申请在先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自愿注册原则和集中注册、分级管理的原则。这些原则旨在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并鼓励企业通过注册商标来建立品牌和提升企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