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伙注册公司政策规定
注册条件### 合伙人要求- 必须有两个或以上的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不能成为合伙人- 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不能成为合伙人- 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警察也不能成为合伙人
出资要求- 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以其出资作为出资份额,并且以此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名称要求- 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提交材料### 申请书和证明-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合伙协议-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出资确认书-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经营场所证明
主要经营场所证明其拥有该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等]
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
办理流程### 预先核准企业名称- 申请人到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办理审批手续- 涉及前置审批的,申请人在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到审批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
提交设立登记所需材料- 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登记所需的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
等待审核决定- 登记机关在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