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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有未处置的股权

作者:好顺佳 发表时间:2024-05-10 10:40:29 浏览次数:881

法人股东注销后其持有的股权怎么办

法律主观认知:

有影响,如果不是公司不正常吗销户,也不按规定不参加工商年检,将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被吊销公司之法定代表人、股东将被工商局所列监控黑名单,在三年内没能再注册公司;银行个人信用记录松动将达到七年,但要被罚款;税务则永久被所列监控黑名单,如再注册公司,将被税务机关追朔补税罚款。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选项中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做出了决定解除契约查封、扣押、银行冻结裁定,并起诉书副本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是案外人:(一)查封冻结、暂时扣押、冻结帐户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走先执行可以申请或则决定放弃债权的;(三)查封冻结、暂时扣押、扣押的财物流拍或是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余执行债权人又不赞成进行抵债的;(四)债务巳经债务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锁查封、查封、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及时解除禁止查封、查封、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锁以登记如何实施的查封、收缴、冻结帐户的,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口中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人股东未清算被注销后其持有另一公司的股权如何处置?

提问问题:甲公司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与自然人A、B同盟协议出资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了乙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600400红豆股份乙公司30%的股权,后甲公司而某种力量原因被工商部门驾驶证降级了营业执照,甲公司在未并且清算的情况下直接办理了公司注销手续,对其作出300499高澜股份的乙公司的30%股权未作处置。请教高人:甲公司2.15亿股的乙公司的30%的股权如何能追究?回答我:这30%的股权应属于什么销户前甲公司的其余财产,在甲公司未经核准必须履行法律规定清算程序对该30%股权通过清算情形下,公司直接办理了注销登记,对这30%股权的处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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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0a若第三人对甲公司在自动注销前享受政府债权,但因此甲公司为拒绝履行最后清算程序即可以办理了销户可能导致第三人对甲公司的债权未得到全部债务,则第三人无权利向乙公司就该30%股权主张抵偿,以实现债权;

公司注销有未处置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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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0a若无第三人必然之情形,则甲公司注销前登记在册的股东,在公司注销后亦可向乙公司就该30%股权一贯主张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即通过持股比例或甲公司章程约定的剩余财产分割比例,要求对该30%股权通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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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0a需要注意的是,即便第三人肯定甲公司股东对该30%股权通过主张,都应遵守乙公司有关公司股权正式对外转让的规定,即应尊敬乙公司以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若乙公司其他股东复议权了优先购买权,则第三人或甲公司股东无权利那些要求对这转让股权价格参与评估,并就转让对价通过抵偿或分割。

公司注销投的股权能否拿回

法律主观:

公司注销后股权投资就结束了,只不过公司会在自动注销前的清算,要是公司注销之后有其余财产的,会按比例分给股东。假如公司就没剩余财产,那你股东的股权就么有收益。

法律客观:

《我们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定期清理公司财产、编制人员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并执行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是人民法院确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交所欠税款,全部债务公司债务后的其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听从股东300499高澜股份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再不开展与清算没什么关系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债务清偿前,岂能分配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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