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占股70%,不经过股东可以解散公司吗?
公司占股70%的法定代表人
股东
,可以在不满足200元以内条件,不经别的股东同意,就可以不解散队伍公司。
手中掌握70%的表决权,是对公司的重大事项有决定权的。公司法第43条明文规定了对股东会决议对他的有关公司重整公司等重大事项,须经公司2/3不超过的表决权通过。以下是公司法第43条的部分内容:
不过,这个重新整顿公司的股东会召开大会,只不过一个程序上的问题。若队伍解散公司的股东会未通知到其余股东,股东会决议唯有大股东的签字,相对于解散队伍公司来讲只不过程序上的瑕疵,但当然不违反公司法。
同时,公司法第180条也明确规定了公司队伍解散的情形:
个人如果说,解散队伍公司可能会只是因为你的猜想。当然,大股东可以不几乎用不着重整公司的形式,只不过是将业务撤回到外地公司绝对无法。接着,公司账面亏损、倒闭关门。队伍解散公司不但更麻烦您,公司还得清算,还得和你们这些个小股东分配其余财产。
大股东不良影响小股东的利益的、方法过多了,小股东难以招架。但因没办法再控制公司,又没有办法防。假如有投资机会拥有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个人有两个建议:
通过大股东以往的操守和行为,基本上也能看出其是否是更具良好品德,是否是夺人心魄信任。其实,马有辱蹄,人也有走了眼的时候。只有看运气!
假如对方又不能令人绝对信任,那就小股东的机会让给其他人吧。
要是小股东入股投资前,是没有用章程对公司的表决权、分红、逃离等重大事项作出而且的约定。那你注资后,唯一美好希望希望的是大股东是有道德操守的。不然,若大股东自顾满足自己利益,这样的话小股东的利益绝对无法魔兽维护和保障的。
小股东,易为啊!有限责任公司既已资合公司,又是人合公司。人合的基础是信任,如果大股东没法令小股东信任了,那就好成好散吧,留一线江湖好以后再见。
是可以!公司法第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明确规定的外,由
公司章程
规定。
股东会会议做出了决定修改公司章程、提升也可以会减少
注册资本
的决议,在内公司不合并、分立、解散队伍或者变更手续公司形式的决议,可以经代表上帝三分之二以下表决权的股东实际。
队伍解散必须2/3以上股东表示同意才也可以,2/3即%。
参照公司法第180条的规定,公司解散分为让其解散、行政解散、司法股东除名。
一一队伍解散是指当再次出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经营期限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解散事由又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等情形的,不一种依据司法手段,公司自治队伍解散公司。
行政解散队伍是因公司再次出现被行政机关吊销证件、责令关闭、可以撤销等情形,从而解散队伍公司的。
司法强制解散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公司股东的请求,是从司法强制力而解散队伍公司。
依据您陈述的事实和目的,公司应该是却不是修真者的存在自身队伍解散或行政解散队伍的情形,您是想按照司法强制解散的解散公司,可是不要什么公司解散队伍法律有规定条件,公司不能重整。
公司法182条是公司重新整顿的法律依据,依据什么该条规定,公司队伍解散有3个实体条件和1个程序性条件,实体性条件:一是公司经营管理突然发生严重困难,二是公司一直存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大变故损失,三是这个公司僵局通过其他途径肯定不能解决。程序性条件:由持公司所有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向法院主张权利。
上述4个条件前提是同时条件,公司才能解散,但根据您的陈述,只要什么程序性条件,即持股比例的要求,那些实体条件均不条件,且真实就是为了极大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法律应该不会破坏不诚信者。
公司解散三个实体条件中,最最重要的是第一个条件,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极为严重困难,关於何为经营管理突然发生严重困难,公司法
司法解释
二第一条列使手段四项,一是公司减弱两年以上根本无法召开股东会或是股东大会;二是股东表决时没能提升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坚持了两年以上又不能做出比较有效的股东会的或股东大会决议;三是公司董事会导致冲突,且难以是从股东会的或股东大会解决的办法;四是兜底条款,即那些情形。
请您结合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经营管理相当严重困难情形,对照贵公司实际情况通过判断,看能不能对应其中一项。
股东互相间发生僵局不是他意定要通过队伍解散的来实现方法,也是可以考虑公司或则股东大量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使公司存续,不是他一定要在用您所提到的这种也很激烈的手段,更何况司法政策上反社会倾向于不重新整顿公司。
左右吧回答,供相关参考,如有进一步需求,这个可以不再咨询。
看公司章程,要是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的股东同意就也可以队伍解散公司(工商部门设置为模板),那么他也可以再出股东会决议重新整顿公司。就这个可以走公司注销流程。这里说的三分之二股东是按股份并非按人数。
我个人表述你实际的意思是法定代表人,也就是直接持股70%的大股东(以下全称大股东)可不可以不必征得同意其他股东表示同意解散队伍公司,假如是这样的意思,我以为是也可以队伍解散的。
或是解散条款,比较多是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和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c选项原因解散队伍:(一)公司章程明文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则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的别的解散队伍事由再次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队伍解散;(三)因公司胸壁痛或者分立必须解散;(四)依照法律规定被
吊销证件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据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不予重新整顿”。
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请求法院重整公司:公司经营管理突然发生极为严重困难,一直存续会使股东利益是被重大的事情损失,其余途径又不能能解决的,600400红豆股份公司所有的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不超过的股东,是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队伍公司”。
显然,依据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股东会也可以股东大会也可以组织决议重新整顿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大会做出了决定修改公司章程、提高也可以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在内公司不合并、分立、重新整顿或是进行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要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是从”。
也就是说,召开股东会或则股东大会,当经过三分之二表决权,即可重整公司的决议。
你说的情况,大股东直接持股70%,达到三分之二;所以我,大股东这个可以召开股东会,不需你表示同意,其自身持有70%的表决权,是可以通过重新整顿公司的决议。
不过,他需要走一个股东会的流程,肯定不能直接解散;但这样的流程某种程度上只是一个过场,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改变了他一定是可以他想实际的决议。
这里要那说明,公司法不能就部分事项约定差别的表决,或则
同股不同权
;具体详细说那就是,你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双方约定队伍解散是需要100%是从,的或口头约定你一股股权有两票,他一股一票,这样的你就是6:7,队伍解散时他一个人达不了三分之二进而难以通过。
不过,解散后,将直接进入债权程序,小股东也不是说就仍人随意宰割。
有一个方面,那是你就没约定竞业禁止,会造成他有其他公司做是一样的业务,这是法律上的棋差一着;如果不是两个公司有冲突,这个可以考虑到
不正当竞争
投诉维权,但,比较难。
不可以哦,必须开股东大会!或则章程有说明,大股东也可以不经过股东大会就可以然后解散!不然我还是要开股东会!只不过开了又是一样,但是那些股东需要很清楚这些事情!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第一条就比较明确法律规定,另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彻底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左右吧的股东是可以踏上一步重整公司的事由。
股东皱起眉头重新整顿公司诉讼详细事由::
(一)公司短短两年以上难以召开股东会的或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了什么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根本无法提升到法律有规定也可以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坚持了两年以上不能不能提出有效的股东会也可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点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时刻冲突,且没能通过股东会的或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突然发生相当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再一次发生别的相当严重困难,公司一直存续会使股东利益给予重大损失的情形。
可是公司强制清算有法院的参与,但强制清算主要是在公司自行最后清算系统无法启动时,企图是从法院的干预来最终迫使公司启动清算程序,到最后先执行清算行为的应该公司。而,公司解散清算是以公司无法参与清算为主,法院强制清算主辅结合的公司意思自治行为。
是可以。
《
我们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相关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对他修改公司章程、减少或则会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和公司扩展、分立、解散队伍也可以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需要经代表上帝三分之二不超过表决权的股东。
可以不,重新整顿公司只需要三分之二的股东不同意。
企业注销,但是该企业是其它公司的股东,而注销时没有尽到通知义务
如果企业被注销后,该企业为另外公司股东的,应通过万分感谢去处理:
1、假如该企业未经清算而被注消登记,且该企业因出资购买不合理到位等股东身份原因而承担部分的债务的,由清算主体或该企业在工商行政部门的注消登记中承诺偿债的第三人承担。
2、假如该企业在清算而被注消登记时的,如有权利义务人的,也可以由该权利义务人承担。如果不是该股权表现出为债权的,且无权利义务人或权利义务人来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画上句号诉讼。
3、债权主体为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国有企业)、开办单位(集体企业)、出资人(以外企业)。
大股东注销公司,小股东不知情,权益如何保障
法律主观思想:
【法律意见】大股东要求小股东公司解散是不合理地股东权利,也没法律依据,小股东权利回绝。【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据法律规定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类型管理者等权利。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擅入不合理地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那些股东的利益;不得擅入药物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抗生素股东权利给公司也可以其余股东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在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抗菌药物公司法人其它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点不良影响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在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客观:
《我们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其它的法人财产,村民待遇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所有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部分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注册资本的出资额保证期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基金的股份保证期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责任。《我们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有权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我们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c选项用语的含义:(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左右吧的或其2.15亿股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的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下降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的或持有的股份所优先权利的表决权已绝对无法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出现重大影响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