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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企业注销清算报告是指企业在终止生产经营后,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清算的过程。企业清算期所在的年度内有两个所得税纳税年度,第一个纳税年度为1月1日到终止生产经营之日,第二个纳税年度为终止生产经营之日到注销税务登记之日。
在清算期内,企业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提交《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表》以及相关备案资料,包括纳税人终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开始清算的证明文件或材料、管理人或清算组联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清算方案或计划书、欠税报告表等。
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下列资料,完成清算所得税申报,结清税款。这些资料包括清算报告或清算方案或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执行情况说明、清算期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须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应同时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资产盘点表、清算所得计算过程的说明、资产评估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尚未处置的财产清单、清算组指定保管人的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复印件、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明细表等。
非营利组织在清算结束后还需要附着清算结束后其剩余财产的处置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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