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花商标注册名字
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曾申请注册“陈麻花”商标。以下是关于该商标的详细信息:
商标名称:麻花匠人- 商标申请人: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日期:2016年05月30日- 商标注册号:20137268- 代理机构:重庆强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初审公告日期:2017年04月20日- 注册公告日期:2017年07月21日- 专用权期限:2017年07月21日至2027年07月20日- 商标类型:一般
商标争议情况- 争议方:互旺公司等5家麻花商户- 争议原因:认为“陈麻花”商标缺乏显著性,不应被注册为商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最初裁定“陈麻花”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无效宣告- 一审判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陈麻花公司的诉讼请求,认为“陈麻花”在重庆磁器口地区已经成为一种麻花商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二审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和无效宣告裁定,认为互旺公司等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陈麻花”在诉争商标核准注册时成为通用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最终判决维持无效宣告行政裁定,认为“陈麻花”已不能区别具体的麻花商品的生产经营者,从而发挥商标应有的识别功能,故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陈麻花”商标因其缺乏显著性,不能作为商标注册。这一判决保护了其他同业经营者的正当使用权利,保障了从事麻花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权益。
相关法律条款-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陈麻花”商标由于缺乏显著性,不能作为商标注册。这一判决体现了商标法对于商标显著性的要求,维护了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